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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供应适应木材产业需求结构变化

  • 2013-10-14 16:36:26
  • 来源:
  • 编辑:中华板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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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材厂数量的减少和转向大型工厂,形成规模化,对木材供应产生了很大影响。以前,林主各自销售木材。锯材用材(干材)的销售,一般是林主自己与制材厂交涉价格,直接卖给工厂。工业用材的销售,中间商与林主商定价格,然后将木材卖给造纸公司等。但这种销售方式对林主有诸多不利因素:木材定价会因个人因素出现混乱;各林主因木材销售量少而在价格谈判中处于劣势;林主为销售木材要花费很大劳力等。另一方面,制材厂与各林主分别签订合同、购买其少量的木材也很麻烦。这种不利于双方共同利益的缺陷,随着制材厂生产规模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越来越明显。

  即使木材交易量增大,但由于德国的森林所有结构和日本一样,也是小规模分散的,所以很难像森林共同施业那样把木材生产集中起来。况且,要改变小规模分散的所有结构几乎不可能。对此,德国在木材供应方面采取的对策是成立林主协会,以协会为窗口,与木材的大买主进行交涉,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合同进行木材交易。同时,或把会员生产的木材集中起来,或由协会进行木材生产,以此提高木材供应量。

  林主协会是德国联邦森林法第三章规定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FBG),是为克服小林主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开展木材销售是其重要任务之一。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对林主协会的成立给予了扶持,如提供初期投资补助金和经营补助金。

  2007年,德国制定了对林主协会给予补助的新项目,即当协会将各成员生产的木材集中起来销售时,给予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的期限为10年,但是不能与上述经营补助金重复。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也体现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于通过林主协会将小林主的木材集中销售的重视。

  对此,有人担心,在供应方面集中销售的做法会妨碍市场经济的竞争,但供应方面是将小生产者集中,而供应结构几乎不变。另外,在需求方面,由于买家更强大,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木材贸易垄断化。

  德国制定有竞争限制禁止法。德国林主协会为提高价格交涉能力,将木材集中卖给大买主,并未触犯竞争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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