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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 2017-10-20 14:55:16
  • 来源:网络
  •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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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地板企业环保成本或增3倍。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其附件《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同时,《环保税法》还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作出调整。广东省经过9个月的调研和考量,暂定调整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而目前广东省执行的排污费标准为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

《环保税法》规定,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尽管如此,一旦明年广东省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征收税额执行,生产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将大幅提升,最高增长3倍。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标准的5—20倍

《决定(草案)》提出,广东省拟定该标准主要考量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压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该《决定(草案)》强调,广东省环境质量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广东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多处水体因污染严重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广东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国家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全不相匹配。《环保税法》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广东省现行的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治理成本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20倍,因此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应税额度。

多省制定适用税额均高于广东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适用税额。更多省份的征收标准仍在计划制定中,而众多已公布适用税额的省份,其征收税额大多高于广东省。

各省原排污费适用不同的标准、有高有低,此番“费改税”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将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

现行各省排污费收费标准差异较大。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为5-7倍,上海为3-6.5倍,江苏为3-4倍,河北为2-5倍,山东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低标准的2.5-5倍,湖北为1-2倍。

多部门协作积极准备

距离环保税正式开征,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正在进行税源摸底,加大企业排查力度,为环保税顺利开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环保税法涉及的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底,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各地加强部门合作作出了示范表率。

2017年8月份,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摸清税源底数,及时交接档案资料,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等工作。

国庆节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涉及缴纳排污费的企业6395户缴费人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和摸底调查,重庆市地税局与市环保局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

环保部法规司负责人介绍,通过排污费改环保税,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内化环境成本。环保税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有疑问可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地方税额相继出台


官方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6.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2016年8月份,环保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立法的总体考虑进行了说明,在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下,也指出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如考虑各地差异较大,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额标准范围内,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2014年9月份,发改委等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求各省在2015年6月底之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该标准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各省在确定未来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环保税税额上,也有不同的考虑。

福建: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环保税福建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总体遵循“税负平移”,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如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贵州:9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州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为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两倍。

2016年贵州全省排污费征收4.46亿元,远不及当年环保支出85.34亿元。

贵州方案指出,贵州目前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上浮之后仍处于全国中下水平,与周边省份接近,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从已经公布方案的省份(尚未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来看,也大致遵循这两条道路:要么平移,要么上浮。如浙江、江苏总体遵循“费税平移”。

浙江:浙江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江苏:江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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